储户9000万存款被农信社主任挪用 巨额存款由谁偿还?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河南省南阳市的刘女士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临近年关,也是企业钱最紧的时候。工人要发工资回家过年,企业要整理账目,归还贷款。可就在这节骨眼上,她被骗走的4000多万元存款却仍旧没有着落。一说起这事儿,她就忍不住哭起来。
刘女士:对账单的时候,上面只有几千块钱,没有了,我们都没法形容了,真是心都碎了。
和刘女士同为企业主的吕女士,也正为这个事情焦头烂额。做钢材生意的她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然而,她的4800万的存款在存入一家农村信用联社之后,同样不翼而飞。
吕女士:他们工作人员对账单时就说你们的账上还有5万多块钱,我们都慌了,赶紧找他们,当时他们说你们见到李伟,钱可以转走了。
吕女士提到的这个李伟,就是整件事情的关键人物,也是导致两位企业老板损失9000万元的幕后操纵者。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四年前说起。2012年2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刘女士和吕女士分别把几千万的存款,存入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泌阳县官庄信用分社。时任信用社主任的李伟曾承诺,希望可以帮忙完成揽储的业务,只要能在信用社开设公司账户,除了法定利息外,还可以额外贴息。刘女士回忆说,当时也通过了一番调查,觉得这家金融机构很正规,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刘女士:银行正规的利息还给你们,另外还有额外贴息,这么正规的一个信用社,并且还给我们这么多的利息补贴,何乐而不为?因为它不允许个人去存款,怕我们不守这个承诺。
刘女士如约在该信用社开立了公司账户,并于当年2月17号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陆续汇入账户4400万元。与刘侠情况相同,吕杰也将4800万存入泌阳县官庄信用社。
本来寻思这是一件双方都有利的好事,然而半年后,当刘侠和吕杰收到信用社的对账单时,却发现账户上的钱竟然没有了。
刘侠和吕杰匆忙赶到农信社了解情况,却得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
刘女士:他们说这件事已经立案侦查了,你们等吧,公安也立案侦查了,公安人也抓了,私刻我们的章把钱给盗走了,因为他们就是那里面的主任,最终那里面都是怎么办的?并且他们都参与在里头。
吕女士:真是不可思议,想都不敢想,那真是胆大包天,那真是胆太大了。
原来,曾经卖力说服刘女士和吕女士帮忙揽储的信用社主任李伟,竟然联合另外两家信用社主任,成立了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泌阳县开发居阳华府楼盘项目。后来,资金链断裂,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用假印章把钱转出来使用。事发后,李伟等人被公安立案调查,他的职务也被免。
尽管,涉事人已经被抓,但是刘女士和吕女士的钱想要回来,却没有那么容易。
首先,她们必须等到李伟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就必须先刑事后民事。在李伟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他们是无法进行民生赔偿诉讼的。
刘女士:就是河南省联社组织一个工作组,他跟律师说你们立案你们不可能立的上的,因为那几个人没判,判了之后你们才能立案,说一说他们应该知道。就是我们过年了,大家都需要钱,就是利用这个机会,它去让我们给他签了不平等的条约。
记者:那个协议怎么说的?
刘女士:那个协议就说那个房地产公司,这个人是人大代表,说帮忙给你们解决了这个钱,你们签字吧。后来我们去的代表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的这个合同是不平等条约,都没有还口的余地,这个合同是一个死合同,不管是对于哪一家存款,都是一个模板。后来我们都问他,我们说你签这个合同2015年5月31号给我们,那如果不给了怎么办,你们再给我签一个担保,另外你如果不给了,那么这个利息怎么付,他说你们签就签,不签我们就撤了,撤了那你们去找他们要去吧。
由于无法进行民事赔偿,刘女士和吕女士就又找到了李伟所在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为此还专门成立了调查组,但调查组给出的答复是,既然刘女士的存款被当时的信用社李伟挪用,并成立了海德置业有限公司,那么这笔钱应该由房地产公司来偿还。
农信社还草拟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承诺信用社将会督促房地产公司通过现金和房产的方式退还资金。但是刘女士等人必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放弃对泌阳农联社的一切相关民事权利包括支取存款、利息、承担违约金、民事诉讼、调解等。也就是说,如果签了这个合同,就要注销在信用社开设的公司账户,那么他们也可以拿到第一批退款。
刘女士:找了一个人就说把这个房地产公司接下来,他就说他们信用社把这个钱转给房地产,让房地产给我们,但是我们也信,为什么信?他就是怕捅出去,怕出事。我们也信这个事,可是后来房地产推给信用社,房地产说你们的钱打到信用社的柜台里面了,你们别管我们要,我没钱给你们,就是这样。我们这5、6个公司都去了,我说那你当时为什么要签这个协议呢?他说我签协议是我这个事,你们的钱又没给我,那你们就问信用社要。那不行你给点房子也行啊。他说房子也不行,说房子也是信用社抵押了,贷款了,所以我们现在石沉大海,啥也没有了。
经过各种努力和不停奔波,刘女士领到了首批退款单1100万,还有3300万没有拿到手。吕女士剩下的1837万元也没有到账。眼看合同的期限已经过了,钱还没有兑现。
李伟当初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已经换了负责人,对方毫不客气地告诉刘女士,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房子卖不出去,我也没钱给你们。要钱去找县联社,你们的钱是存到信用社柜台了,弄丢了他们应该负责;如果要房子还得找县联社,房子都抵押给他们了,让他们解押了才能给房子。刘女士再去找农信社讨要说法,对方却说,这个问题只能继续反映,但是他们解决不了。
刘女士:5月31号的时候,他不付清了,我们都去找到那个省联社的领导,找他以后,我们去上访,后来他又让联社的工作组副组长检举了他们的理事长,给我们许了一个承诺,承诺说到7月16号之前把我们的钱全部还清,结果到了7月16号之后还是这个样,没底,就是今天推,每天推,一直推到现在一分也没有。储户给它存钱就是合同关系,必须由信用社给你们钱,或者是你们和他签这个合同,结果你们为什么和第三者签合同?应该是不符合法理情理的。
记者:按说你们应该跟信用社签合同,他们承诺还钱给你们,结果信用社使了一个方法让你们和房地产公司签了合同是这个意思是吧?
刘女士:是,所以现在我们对这个合同提出异议了。
眼下快过年了,刘女士和吕女士的钱还是没有着落,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关于这一话题,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进行了相关分析与解读。
“有眼则明”说,被骗的公司和信用社的关系是储户和银行的关系,钱存在你银行中,要存多少,归还多少,至于信用社工作人员挪用是他们内部的问题,是不是立案或者结案跟储户是没有关系的,至于挪用了钱做什么用了,跟储户更是没有关系,储户没有义务和权利去找房地产公司要,信用社要全额归还储户的钱和利息,如果有违约,还要支付违约金。案件的结果只能是信用社的钱能不能拿回来和有没有损失的问题,跟储户是没有关系的。这位“有眼则明”的朋友分析的对吗?从法律上来说?
郑传锴:他分析的基本正确,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特殊的情况,也就是信用社和储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债务由信用社转移到房地产公司,如果储户不能证明在签订的过程中有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这一系列的责任就已经从信用社转移到房地产公司了。
症结不在于合同,而是在于签订合同之前,储户对于基本的法律关系的判断出现了重大失误。此外,这不一定会被定性为挪用,基于犯罪关系和犯罪关系之外的储户合同之间的关系,储户应该有权利选择主张自己的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债券如果被执行,储户的利益是可以被保护的。这个农村信用社使了一个金蝉脱壳的妙计,把债务转到一个可能没有执行能力的公司身上了。
经济之声: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两位老板把钱存在这个信用社的做法?
芦云:首先,我们国家银监会财务部以及央行在2014年9月份联合发文禁止贴息存款,其实这种案件有很多,其中大多都会涉及到刑事案件。它实际上是属于银行和企业内外的合作,它们有三方,先是有需要资金的这一方企业,另外有一个中介,再通过中介高息去招揽储户,存了钱之后再把这笔钱打给需要资金的企业。实际上这里面存在一个很大的监管漏洞,因为银行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授权,并不是所有柜员都有这一权利,银行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在授权时,其实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它们甚至会监守自盗,内外串通。在这种情况下,储户的资金安全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而且它在要求你第一次或者第二次输入密码时,你的钱就已经存在被转走的风险了。
经济之声: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农村信用社的主任算是一个什么样的职务?
郑传锴:农村信用社的主任应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它们应该是企业员工,企业员工能否在外兼职或者成立相应的企业,实际上一般是由企业内部规定的。通常来讲,这种行为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是它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商业风险也包括道德风险。因为它一方面是出借人,另一方面又是实际用款人。
经济之声:钱被当时的农信社主任私自挪用去投资房地产了。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郑传锴: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挪用的行为,挪用是挪用他人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盗窃行为,也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务。他实际上是在盗窃储户的个人账户,所以我认为它可能不是挪用,而是盗窃。
芦云:所谓的贴息存款其实已经被明令禁止了。很多消费者去银行存钱,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些小城市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他们很容易被高利息诱惑,其实这都是巨大的诱饵。因此我们还是要提醒消费者,去存款时一定要搞清楚,存进去的钱究竟是存入了银行,还是通过一些渠道被转移给了其他的企业。
经济之声:正式因为不能发起民事诉讼,所以这么多钱一时半会拿不回来是很让人着急的,在这种情况下,农信社竟然出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意思是,钱投资给房地产公司了,应该是房地产公司来还。这样的协议是不是霸王协议?农信社在这里面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郑传锴:因为它是一个合同,所以它应该是合法、有债务承担的合同,债务承担的合同的前提是什么?是要求债权人同意,也就是刘女士、吕女士同意,一旦他们同意或者他们代表的企业进行了签章,同意了这样一份合同,债权没有转移,但是债务就是由这个公司来承担了,这是非常大的一个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投诉人首先选择了协商,这个是值得肯定的。第二,他听取了对方律师的意见。第三,他采用了上访等一系列的手段,但是他们唯独没有聘请一个相对专业的律师来对他的法律关系提出明确的意见。实际上我认为这是当事人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出现的最大的一个失误。他完全没有必要放弃对农村信用社的债权,而且信用社在跟他们签订的合同中非常明确的表示,让他放弃将来追偿违约金的权利。如果真的是先声后明,它不可能立上案。我个人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虽然损害了刘女士和吕女士的利益,但是他非常专业,而且极大的维护了农村信用社的权益,并且这个权益是合法的权益。投诉人没有抓住时机去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了如此大额的债权将来可能会进入一个僵局。
芦云:农村信用社的负责人,包括这个单位的监管对储户都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国家是存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老百姓都认为把钱放进银行是十分安全的,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类似的问题。在刑事还没有给出判定的情况下,民事上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我们应该对于银行的工作人员,包括银行本身的监管提出很大的质疑,为什么会存在这样大的漏洞?我认为我们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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